经管中心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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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3   动态浏览次数:51

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火灾、失窃等)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共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上理工公实中心〔20196)、《公共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安全条例》(上理工公实中心〔20195),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中心主任是中心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凡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心工作人员要熟悉本职范围内各教学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 对新安装的设备和线路,以及老设备、线路的改造,要事先进行技术安全论证,批准后进行,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

第六条 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内严禁使用电炉、远红外取暖器等其他电加热器。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空调设备的运行状况,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空调。

第七条 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中心各教学点电器设备及供电线路的运行状况,确保线路绝缘良好。(电源插头、插座安全、完好,接地可靠)。

第八条 中心所辖各实验室、教室及办公室均为工作场所,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内留宿。

第九条 各教学点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随手关门,以防失窃。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常识,人人学会使用消防器材,一旦发生险情,要沉着果断,执行中心消防预案,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妥善管理教学设备及其附件,所有设备外借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办妥手续后出借,并由经手人负责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各个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经常打扫,定期检查;实验指导教师每次上完本次实验课后要求学生保持整洁。

各实验室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凡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或被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应做出书面检查。若造成财产损失,或违反学校有关条例或规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20233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