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基金(实践与能力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上理工教[2004]24号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研究素质,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培养学生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宽广的知识面、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的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基金来源
第二条成立以主管教学校长为主任,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基金委员会。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事业费拨出专款12万元;
(2)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章申请对象与项目要求
第四条学生创新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2)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3)研究课题内容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第五条研究内容
(1)小制作,小发明,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应用:
(2)新概念,新思维;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调查报告及社会发展预研等。
第六条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实行本人申请,教师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申请者必须由2名我校教师的书面推荐,推荐者应认真介绍申请者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工作作风。
第七条学生创新基金的申请必需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推荐者也必需在申请书上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提出明确意见。学生创新基金每年申请一次,原则上每年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30日,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直接交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议,经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额为2000元~5000元,研究期为一年。由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批准经费额度制定经费使用清单,项目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第十条经批准的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动。对无故拖延或擅自终止者将给予追回经费及对推荐者或部门追究责任。对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时完成或终止的承担者必需提前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出具证明并报基金委员会批准后,给予结题。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承担者要认真提供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表和研究成果,经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审议后,方可结题。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对创新基金成果进行总结评比,对最佳成果给予表彰并且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上海理工大学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